北京服装学院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学校信访秩序,积极推进党务、校务公开,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属于哪一级、哪一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哪一级、哪一部门负责解决,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协调、监督与督查。
2.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秉公办事。处理来信要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音,接待来访要认真听记。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3.各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原则上应当在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办理结果报告交党委院长办公室。
4.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6.各单位遇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请示,并提出办理建议;办结后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7.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损害学校声誉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报党委院长办公室。
8.各单位应当建立重要信访档案,为处理问题、复查案件提供必要的凭证和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