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首页» 服务指南» 文秘工作» 印章使用

北京服装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2008102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5]25号)及学校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北京服装学院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印章的制发和销毁
一、北京服装学院党委、行政印章凭上级主管部门批件刻制。
二、校内各部门的印章统一由学校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制或伪造公章。
三、各部门刻制印章,由用印单位向党院办提出申请,写清机构的全称、批准文件、印章的用途和使用范围,经党院办批准后,由党院办负责制发。经学校批准设置的新机构,由党院办刻制印章。科级单位印章,持申请凭人事处批文到校办备案、制发。
四、各单位印章一律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自左向右环行。司局级单位印章,直径为42mm,处级单位为40mm,科级单位为38mm
五、各部门印章启用前需到党院办档案科办理用印备案。如因机构变动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应主动将原印章缴回党院办档案科封存或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保留废旧印章。
第二条印章类别
六、学校钢印。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退休证、国内访问学者证书等证件的照片压印,不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七、北京服装学院印章。用于全校性行政工作事宜,包括: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平送的文件、报表、通告、公函、聘书、奖状、合同、协议书、专利申请书、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职称申报表、工资申报表、免试保送生审批表、优秀学生干部申报表、学历证明、出国审批表、海关免税申请、向外刊登广告、公车年检、科研项目申报书等。
八、中共北京服装学院委员会印章。用于全校性党务工作事宜。
九、学校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学校职能部门名义上报、下发、平送的文件、报表、通告、公函、请柬等。
十、校长手章。用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法人委托书、科研项目申报书、计划任务书、成果申报书及合同等。
十一、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手章。用于科研项目申报书等。
十二、校长公务私章。用于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等。
十三、院、系、处(部)印章。用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包括以本部门名义发出的报告、请示、报表、合同、协议书、公函、介绍信等。各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印章用于本所(实验室)业务联系。
第三条印章的使用
十四、使用学校、党委印章须在学校办公网上(特殊情况到学校办公室登记、审批)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可以用印。使用学校公章原则上需经校长、使用党委印章经党委书记批准;经校长、党委书记授权,其他校领导可批准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用印;涉及校级领导干部本人内容的文件用印须经校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其中:
1.学校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计划、工作总结、教学科研总结、年度人事报表、学校年度基层统计表、财务预决算等重要计划、规划,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专控物资申报表等,须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审阅签字后,方可盖公章。
2.凡以学校或学校党委名义拟写的请示、报告、通知、函件等文件材料,须凭校长或党委书记有效签发的公文“发文稿纸”方可盖印章,一般性便函可以由主管校领导批准盖印章。盖章后,应附“发文稿纸”的原文稿及正本文件给办公室存档。
3.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学历证明等各类证件,必须由主办部门按规定列出名单,造册登记,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公章,由办公室监印人员核定证件与名单相符无误后,方可盖章。盖章后留名册一份于办公室备查。
4.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奖状、聘书等,须有相关文件依据或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签订的合同、协议,需经校长审查批准。
5.下列情况下,可由学校党院办主任批准加盖学校印章:师生领取汇款、包裹单等邮件确需加盖学校公章的;师生开具证明自己是本校教工、学生身份的“证明”的;一般性介绍信。
6.以学校名义出具的各种学籍证件(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休退学证等)均由归口单位编号造册,统一审核办理,零星证件应由专人负责办理。
十五、校钢印由人事处保管,使用钢印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或人事处领导根据授权批准。
十六、使用系、处级印章,需经系、处级负责人批准。
十七、使用党委书记、校长专用章需经本人签批。
十八、各类人事证件(工作证、退休证等)由归口部门核准并开具清单、专人办理。各类专用证件,由主管部门核准盖专用章并开具校内证明、专人办理。
十九、学校科研使用校印(任务申请、专利申报、项目结题、科研鉴定、科研报奖等)一律由科研处、各院系凭主管校领导签字、专人办理。
二十、学校各类对外协议、合同书必须由本单位负责人、主管校领导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审核签名,经校长审批,方可加盖校章。其内容如涉及经费、场地、校名等事宜,须经财务、资产主管部门领导及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长审批后,方可加盖校章。
二十二、人事任免、申报户口、计划生育、婚姻状况等事宜一律不开具介绍信。
二十三、介绍信、证明信等需用学校印章时,应经各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校党院办主任签批后用印。介绍信的存根和所开介绍信内容必须一致,严禁在空白便函和空白介绍信、证明上使用印章。
二十四、监印人有权审核用印件的内容,如用印件内容不宜监印员审核,由党院办主任审核后用印。
二十五、印章使用必须按照学校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印章。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处理。
第四条印章的管理
二十六、学校、党委印章由党院办秘书科指定专人(监印人)管理,按规定用印。各单位印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掌管。
二十七、监印人应是中共党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严格履行各项手续,遵守有关制度,不循私情。
二十八、学校印章(含钢印)、党委印章原则上不准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外使用,由监印人持印随往办理,或由使用部门出具书面申请,注明使用范围、事项及期限,并由校长、党委书记审批,借印章人(科室)承担印章外借期间一切责任,印章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党院办。
二十九、印章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如发生丢失,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十、本规定由党院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