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的通知
(2010年10月12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级单位: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的紧急通知》(京办字[2010]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严格对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因工作需要组织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必须切实加强管理,明确活动内容、目的、参加人员、往返路线、在外天数和经费数额、来源等相关事项。
2.严格请销假报告制度。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校领导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要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返京后要按程序及时销假。
3.严格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组织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的,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需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同意,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参加由上级单位或其它业务部门组织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的,必须报请主管领导同意。经审批同意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不得擅自延长时间、绕道或中途滞留。
4.严格安全管理。组织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时,必须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要根据活动地点、特点、方式等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并制定安全措施和突发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5.严格财务审核报销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和外出学习参观考察预算经费标准开支。
5.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培训、疗养制度。各单位组织培训活动,应注重实际效果,科学安排内容,不得借培训之机组织旅游活动。组织职工疗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